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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
本网讯 为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规范生鲜销售照明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山东临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如下。
全区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生鲜门店、便利店及各类生鲜食品销售经营者:
所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展示区域,必须使用标准白光光源(不改变生鲜真实色泽、不误导感官判断),不得以下行为:
1、不得采购、使用标注“生鲜灯”“鲜肉灯”“水产灯”“增红”“美颜”等字样,可明显改变生鲜真实色泽、感官性状的专用灯具。
2、不得使用红色、绿色、蓝色、黄色等有色光源,以及可调节色温、颜色的可变可调光源。
3、不得在灯具外加装/使用有色灯罩、有色薄膜、玻璃纸、塑料袋等,人为改变光源颜色。
4、不得在生鲜陈列区设置大面积高饱和度有色围挡、背景板(如肉类区红色背景墙),干扰消费者视觉判断。
5、不得在冷藏柜、冷冻柜、生鲜展示柜内使用有色光源或可调色温光源。
6、提倡熟食、糕点、凉菜、卤味等食品经营主体参照上述标准,不得使用影响食品真实观感的照明设施。
各生鲜经营者立即开展照明设施全面自查,逐一排查灯具类型、光源颜色、灯罩及背景设置,发现违规“生鲜灯”及相关设施,立即停用、拆除并更换为合规白光光源。
各市场开办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场内所有摊位照明,督促经营者限期整改到位;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属地市场监管所;统一规范市场照明标准,杜绝场内“变相生鲜灯”问题。(武伟红 朱雪天)
【责任编辑: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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