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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解读《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清晰食品标识 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8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问答,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就“日期标注”、食品名称标注及保健食品标识等问题做出解读。
日期标注要清晰易读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以下简称《通则》)同步实施,二者相互协调,各有侧重。《通则》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标示项目以及食品标签标示的技术性要求。《办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散装食品的标识标注行为,强化食品标识监督管理,更好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该负责人表示,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所有强制标示事项,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以便消费者识读。以下情况不符合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的要求:比如,带有防伪标志的酒盒,将强制标示事项标注在酒瓶上,消费者必须破坏拆除酒盒包装的防伪标志,才能识读强制标示事项。再如,透明包装的包装饮用水,将强制标示事项标注在标签内侧一面,消费者必须通过透明瓶身及瓶内液体透视才能识读强制标示事项。
《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该负责人表示,独立区域是指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特定区域,且不与标签上标注的其他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重合。鼓励在包装上用与背景对比明显的框线划出特定区域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在透明的塑料瓶、玻璃瓶或易拉罐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便于消费者清晰识读:一是采用紫外激光蚀刻等方式,使标注的食品日期与瓶盖、瓶底或瓶身色差明显;二是在食品标签设计印制时预留独立区域,在贴标过程中将食品日期以颜色对比明显的方式标注在该独立区域;三是采用二氧化碳激光在透明瓶体、易拉罐体上加大加粗加深蚀刻食品日期的字体,并在主要展示版面清晰、准确标注引导语,如在包装饮用水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保质期到期日见瓶肩”,并在瓶肩位置用高度为3.3毫米的数字进行标注。
同时,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的引导语应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其指示的具体位置便于消费者理解、查找。以瓶装饮用水为例,采用“见瓶身”作为引导语,属于描述不准确,可采用“见瓶颈”“见瓶肩”“见瓶底”“见瓶盖”等作为引导语。
此外,对于单层包装的预包装食品,应当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对于多层包装的预包装食品,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即内包装)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包装完成后,即单层包装工序和多层包装食品的内包装工序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可以将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该负责人强调,食品标识中强制标示事项应当符合《办法》的要求,非强制标示事项应当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建议参考强制标示事项的字体大小、颜色对比等要求进行标注。
食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为避免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办法》强调食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规定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为主要原料。该负责人解释,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全部来自该畜禽肉或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两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按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如使用牛肉、猪肉两种原料制作肉丸,不得以“牛肉丸”作为食品名称。
值得注意的是,水饺、包子等食品名称如果体现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应按照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体现。如馅料中仅使用牛肉作为唯一的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水饺,可称牛肉水饺。如馅料中使用虾仁、猪肉作为动物源性食品原料,且虾仁添加量高于猪肉添加量的包子,可称虾仁猪肉包子。仅作调味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如速冻馄饨中使用少量虾皮调味),可不在食品名称中体现。
此外,食品包装上标注的文字、图像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食品适合未成年人食用的,视为标称适合未成年人,商标除外。如固体饮料包装上使用婴幼儿形象。
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中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及相应液态产品中营养强化剂的允许使用品种及使用量规定,生产经营的相应产品标称适合儿童食用,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保健食品产品标签应与注册或备案一致
《办法》对保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非最小销售单元)作出标注要求。该负责人表示,当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或者有多层包装时,外包装根据《办法》关于最小销售单元的要求进行标注后,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再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等信息可有效避免消费者拆除外包装后不清楚产品属性,不知道产品是否过期,避免潜在的风险隐患。根据《办法》规定,其中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食用量以及食用方法。该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属于内包装,不是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企业在标注时应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根据内包装的实际面积和版面情况,合理确定字体大小,也可参考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的强制标示事项相关要求进行标注。
另外,从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守护过敏人群食用安全、提升产品信息透明度角度出发,含致敏原料的保健食品应按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动完整标注致敏物质提示信息,帮助消费者清晰辨识风险、理性选购。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一般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产品名称“XXX牌党参黄芪口服液”是依据命名规则确定,不视为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此外,保健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需经注册或备案,其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是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如为“XXX牌党参黄芪口服液”,其标签需依法标注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内容,可不另行标示党参或黄芪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但产品标签应与注册或备案一致,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对产品名称中涉及的原料进行超出产品实际的夸大宣传,不应引起消费者误解。
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商标名的对应商标是指和商标名有对应关系的注册商标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商标。该对应商标可为图形标识,并可包含中文、英文字样或其衍生的图形元素。若企业的商标名与多个商标具有对应关系,应选择其中一个商标作为商标名对应的商标,并保持稳定。使用的其余商标应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要求执行。
此外,《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和《办法》实施之日起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上述标准和规章的规定。在实施之日前生产的食品,如标识内容违反上述标准和规章中禁止性规定的,不得继续销售,如标识内容没有违反上述标准和规章中禁止性规定的,可销售至保质期到期日。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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