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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发布

食安山东网 2024-6-13 16:34:47 来源:中国食品报 作者:记者 杨晓晶

  本报讯 (记者 杨晓晶)为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的收集和专家委员会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规范》明确,拟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符合《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中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要求: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带入,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物质。

  《规范》强调,增补或修订建议材料填写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真实完整原则,提出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可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经形式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办公室。报送办公室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材料应包含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书和形式审核意见;办公室对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开展初步审查;审查需要重点考察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以及毒理学等科学数据,确定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是否通过。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委员会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后,将以公告形式发布非食用物质名录。

【责任编辑: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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