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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食药同源”的物质不能随意添加食用
日常生活中很多物质如山药、山楂、莲子等,既能够当成食品食用又可作为中药材。那不属于“食药同源”的物质能够随意添加食用吗?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人举报在某平台购买了1瓶川贝雪梨膏,购买后发现川贝不属于“食药同源”的物质,不能添加在食品中,要求商家退货赔偿,并希望执法人员依法处罚。
随后,该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商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其制作间有2袋川贝,商家正在该平台销售川贝雪梨膏和川贝雪梨薄荷糖。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当即开展立案调查。
经调查,商家用于制售上述商品(川贝雪梨膏和川贝雪梨薄荷糖)的原料有川贝、雪梨、薄荷、白砂糖、冰糖、麦芽糖浆。商家通过某药店购入中药饮片川贝以及其他渠道购入雪梨、薄荷、白砂糖、冰糖等原料,且商家仅提供了中药饮片川贝的进货情况,除川贝以外的其他原材料均没有购物凭证,也没有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材料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商家将制作的川贝雪梨薄荷糖和川贝雪梨膏全部通过美团店铺线上销售。
同时,为进一步核实商家上述商品制售情况,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向相关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查明了商家在该平台的入网起止时间、入网期间涉案商品(川贝雪梨膏和川贝雪梨薄荷糖)的营业额和下单数量。经计算得知,该商家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4314元,违法所得为4314元。
由于商家采购食品原材料未履行相应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家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商家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且该店未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同时为了支持经营主体纾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综合考虑商家承受能力,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商家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314元;罚款10000元。
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提醒经营者,将药品添加到食品中销售给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食用,往往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而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该案中,川贝不是“食药同源”的中药材,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不可随意添加食用。(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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